|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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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9180.00元,并以691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从2017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的利息。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7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