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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同和平医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11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2元,原告***负担37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负担12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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