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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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 延安虎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清偿利息31585.88元、借款本金1092666.88元及以本金1092666.88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按照年利率9.10875%计算的罚息。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对被告***抵押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延房权证宝桥字第009318号,他项权证书编号为:延房他证宝塔字第030175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清偿利息21914.01元、借款本金273300元及该款从2020年5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按照年利率8.80875%计算的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700.5元,由被告***负担,在履行本判决案件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