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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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日夜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天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信阳供电段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天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日夜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62,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天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日夜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162,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4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天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计1,7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88元,合计3,058元,均由被告北京天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