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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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曦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曦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883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7883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有权向被告重庆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福州曦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60.7元,由被告重庆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重庆金土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代垫,三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