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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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志奇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驰原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和龙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驰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志奇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65,000元及逾期还款资金占用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2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对前述债务向原告重庆志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志奇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00.6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4,900.64元,由被告重庆驰原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