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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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驰骏渣土砂石运输有限公司 长沙长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湖南华朋汽车评估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长沙市望城区驰骏渣土砂石运输有限公司关于湘A×××××车辆的合同关系; 二、长沙市望城区驰骏渣土砂石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购车首付款2000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长沙市望城区驰骏渣土砂石运输有限公司油费30160元、保险费15487.44元、车辆折旧损失121000元,共计166647.44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长沙市望城区驰骏渣土砂石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相互折抵后,长沙市望城区驰骏渣土砂石运输有限公司还应支付***33352.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2555元、财产保全费1790元,共计4340元,由***负担670元,长沙市望城区驰骏渣土砂石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670元;反诉受理费2185元、评估费1803元,共计3988元,由***负担2718元,长沙市望城区驰骏渣土砂石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