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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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米泰克丹麦股份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