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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越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绍兴市斗门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
绍兴市盛龙纺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赔偿原告绍兴市斗门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参股损失93699586.74元,并按照中国人民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该款从2019年3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确认被告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应赔偿原告绍兴市斗门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参股损失93699586.74元及支付该款按照中国人民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3月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的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绍兴市斗门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298元,由被告***、***、***、***、***、***、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其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司法鉴定费100000元,由原告绍兴市斗门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负担90000元,被告***负担10000元,由原告绍兴市斗门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给被告***9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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