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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黑B×××**号车所投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0151.25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在苏K×××**号车所投交强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鲁U×××**号车所投交强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00元。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黄骅支行,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账号:69×××35)。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8元,由原告***承担34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担25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