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深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给付其 欠付原告***的丹东新区医院二期5#、6#及地下室模板工程工程款(人工费)2135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135500.00元为基数自其起诉之日2019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原告***对其施工的丹东新区医院二期5#、6#及地 下室模板工程(以上述合同及工程量计算表确认为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欠付其工程款(人工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利息除外); 三、被告辽宁深港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不能给付 的上述工程款(人工费)本息尚欠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84元,减半收取1194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942元由被告***及被告辽宁深港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若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上诉费,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