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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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尾欠工程款6774899.5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45元(已交13800元,缓交53445元),鉴定费4万元,由被告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