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586**元,其中56671元支付给原告***(给付方式:银行转账,开户行中国银行阜宁新区支行,开户名称阜宁县人民法院,开户账户62×××07),另2000元支付给被告***(给付方式:银行转账,开户行中国银行阜宁新区支行,开户名称阜宁县人民法院,开户账户62×××07);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283**元(给付方式:银行转账,开户行中国银行阜宁新区支行,开户名称阜宁县人民法院,开户账户62×××07);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2元,减半收取计1671元,由原告***负担419元,被告***负担629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623元。(原告已预交,被告给付方式:银行转账,开户行中国银行阜宁新区支行,开户名称阜宁县人民法院,开户账户62×××07)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