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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9民初 9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9民初9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86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9.5元,由***负担1801.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负担74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公司负担26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69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公司负担2174元,由***负担8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负担1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