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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始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投保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额内赔偿原告***636866.2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452.71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