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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602.27元; 二、被告***、商丘市南方货运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周口金衢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405.2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4元,由原告负担1214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95元,由被告***、商丘市南方货运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周口金衢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