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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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盐城市国飞绿色置业有限公司401122元及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6%年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16元,减半收取3658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42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