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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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广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安宁润畴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昆明中广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32348.2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叁万贰仟叁佰肆拾捌元贰角整)。 二、驳回原告安宁润畴经贸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6286元,保全费2182元,由被告昆明中广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并入上款一起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