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市柯桥区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绍兴市柯桥区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4月23日签订的二份《租赁合同》自2020年4月30日起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再支付给原告绍兴市柯桥区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4362.50元; 三、驳回原告绍兴市柯桥区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5元,减半收取1488元,由原告绍兴市柯桥区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44元,由被告***负担744元,被告***应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