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兰天印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兰天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所欠借款1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为1250元,由被告扬州兰天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扬州兰天印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250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