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扬州绿茵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绿茵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以1456693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18年7月6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29日;以1456693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从2018年8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21日止); 二、被告扬州绿茵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交付违约金(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29日;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从2018年8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21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9元,减半收取计2420元,由原告***负担1452元,由被告扬州绿茵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6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应负担之款交至本院,本院依法退还原告9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