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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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老周豆制品有限公司 盐城市天孜食品有限公司 盐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福州真兰水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盐城市天孜食品有限公司多支付的水费725795元。 二、驳回原告盐城市天孜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09元,由原告盐城市天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532元,由被告盐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10577元。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