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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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干县林瑞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280000元(采取提取或划拨措施的以出具的协助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的,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