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区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三原告各项损失505010.4元【(741263元-110000)×80%】,合计615010.4元; 二、驳回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汇至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怀宁县支行,账号:10×××01,户名:怀宁县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78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区支公司负担2478元,由***负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