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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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2601民初8384号 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淼、龙继坤,贵州贵信(施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方加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凯里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盛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案由 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五第2条及附件十二第一条第2款无效; 二、被告退还原告供电开户费520元、有线电视开户费1050元、燃气管道开通费2400元,合计397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953元(按年利率6%,暂从2016年4月26日计算至2020年4月25日,应计算实际退还之日止)。 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五第2条、附件十二第一条第2款中关于天然气、水电、有线电视等开户费由原告承担的约定无效; 二、被告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交纳的燃气开户费2400元、供电开户费520元、电视开户费335元,合计3255元;并以3255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退清款项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黔东南州恒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袁再亮 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吴铭春 书记员刘成仲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