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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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忠旺顺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麻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午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忠旺顺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款项57545元,及违约金11509元,共计69054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忠旺顺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531元,由贵州忠旺顺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65.5元、***负担76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内直接向上级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