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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武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25民初133号

原告(案外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可镇荣鑫小区4号楼4层405号。

被告(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住***。

负责人:赵永春,系支行行长。

第三人(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可镇荣鑫小区1号楼4单元3层东户。

第三人(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可镇荣鑫小区1号楼3层东户。

原告***与被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杨帆

审判员李明海

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温馨

裁判日期 2020-04-09
发布日期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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