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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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文县蜀河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兴文县五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市五星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兴文县资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兴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兴文县五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县蜀河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县资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兴文县五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县蜀河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县资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