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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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包头市红卫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石家庄得丰化工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包头市红卫日用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账号0803001220000000025192,开户行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行号:402192080025;(二)账号05×××7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开户行行号:103191099995以及被告***的个人存款及其他相应财产共计264792元。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原告石家庄得丰化工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