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包头市红卫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石家庄得丰化工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包头市红卫日用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账号0803001220000000025192,开户行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行号:402192080025;(二)账号05×××7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开户行行号:103191099995以及被告***的个人存款及其他相应财产共计264792元。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原告石家庄得丰化工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19-12-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