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苍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借款本金18967.3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以49976.2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以39976.29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以39967.3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以39467.3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以38967.3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以18967.3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2.3‰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091元); 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计256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