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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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金铭阀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金铭阀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715231.09元及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4年5月29日;以17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 二、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就登记编号为苏N4-0-2013-0196的《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沭阳县胡集镇人民政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就被告江苏金铭阀业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36122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1050元,合计37172元,由被告江苏金铭阀业科技有限公司、***、***、***、***、沭阳县胡集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122元。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