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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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122执1731号 申请执行人: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 法定代表人:赵东晓,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翟国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付15978元,于7月10日支付给申请人15840元,执行费138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行政处罚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