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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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昌行商贸有限公司 辽宁弘福中瑞药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大昌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500,000.00元及利息(正常贷款利息年利率为9.84%,逾期利息年利率为14.76%)从2016年8月1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辽宁弘福中瑞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大昌行商贸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辽宁大昌行商贸有限公司、辽宁弘福中瑞药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