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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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密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安装费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27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邮寄送达费8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