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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上饶市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丰城市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郑某、毛宝久、童宝香、毛阿敏、毛阿楠、毛某保险金10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