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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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县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泾阳县云鹏汽车租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享有出租车的财产所有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泾阳县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9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承担150元,被告(反诉原告)泾阳县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承担2825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泾阳县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