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靖边县绿之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靖边县XX社、***偿还原告靖边县正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9.96%计算,从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由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自动履行; 二、驳回原告靖边县正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8元(缓交),减半收取1269元,由被告靖边县XX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