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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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远船舶设备铸造有限公司 江苏鼎鑫电气有限公司 泰州广源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扬远船舶设备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鼎鑫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966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鼎鑫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7.5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37.5元,由原告江苏鼎鑫电气有限公司货款负担132元,被告江苏扬远船舶设备铸造有限公司3705.5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35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