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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翁源县人民法院(2019)粤0229民初4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翁源县人民法院(2019)粤0229民初4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翁源县人民法院(2019)粤0229民初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102697.5元; 四、变更翁源县人民法院(2019)粤0229民初4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90197.5元; 上述第一、三、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07.84元(***、***已预交),由***、***负担6937.07元,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3024.25元,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2846.5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6195.92元,由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4037.61元,***、***负担2158.31元。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已向本院预交6195.92元,本院予以退回2158.31元。***、***须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158.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