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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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博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重庆博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21858.05元及利息(从2019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7.16元,减半收取1368.58元,由被告重庆博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