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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安阳市金当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民终13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金当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军,系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肖奕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梅,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市金当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2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本案按上诉人安阳市金当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阳市金当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史致鹤

审判员王时钰

审判员宋喆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鹏

书记员姚宇彤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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