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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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豪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嘉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998999.27元及罚息(截至2019年7月22日的罚息为1950192.93元,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9.725%计算); 二、被告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嘉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港桥新城生活区GQ5-05-03-B号地块土地使用权(205房地证2012字第50279号)享有顺位抵押权,并就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顺位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由于承接重庆豪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港城花园”项目而对重庆豪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产生的全部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6044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嘉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