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福鑫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福鑫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款1165602.44元及占用期间的孳息,(孳息计算方式,参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款关于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账户为人民币活期存款户之规定计算,孳息起止时间自本院扣划执行款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诉讼费、执行费(按发票如实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3-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