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壳牌石油有限公司 河北壳牌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河北壳牌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原唐山壳牌石油有限公司)2011年7月4日签订的《加油站租赁合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河北壳牌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190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9382元,减半收取9691元,由反诉原告河北壳牌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