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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锦兴能源有限公司 广西高新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徐闻县衍鑫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广西高新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款2,98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广西高新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追偿; 二、被告广西锦兴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广西高新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所负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980,000元的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徐闻县衍鑫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广西高新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所负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980,000元的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24元,减半收取计17,3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12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