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绥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海港区北环路豪德五金建材经销处货款38892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3月1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