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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梧州国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租金69372.20元; 二、被告广西梧州国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76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4元,由原告***、***负担139元,被告广西梧州国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