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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
武汉恒润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汉皇印象江苏生物饮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汉皇印象江苏生物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武汉恒润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

二、被告汉皇印象江苏生物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武汉恒润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预付款57500元;

三、被告汉皇印象江苏生物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武汉恒润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采购设备费1172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2元,由被告汉皇印象江苏生物饮品有限公司负担5376元,原告武汉恒润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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