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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泰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永安市凯美达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福建泰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永安市凯美达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23950元;

2、福建泰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以5239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永安市凯美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从2019年3月25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永安市凯美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4元,减半收取4572元,由福建泰达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30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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