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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伯恩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
国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清除在其三层露台搭建的建筑物,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8-08-23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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